您现在的位置湘西职院>> 信息公开>> 规范性文件>> 学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关于严禁党员干部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的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院纪委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文件

 

州办发〔 2015 8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关于严禁党员干部

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委、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州直局级以上单位:

     《湘西自治州关于严禁党员干部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的规定》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4

                                                        

                                                           

湘西自治州关于严禁党员干部违法用地

和违规建设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行使土地、规划、建设管理职能,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 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非法批准、占用、买卖、 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等行为。违规建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非法审批和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批准和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干部是指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基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所有党员。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禁止事项

    第五条 履行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职能的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禁不依法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或者不按城乡规划内容进行规划、建设审批;

    (二)严禁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程,低价、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擅自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严禁违法给不符合宅基地安置 条件的人员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安置宅基地;

    (三)严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 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四)严禁违反法定条件,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书;

    (五)严禁为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供水、供电和提 供其他便利;

    (六)严禁对非法占地、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破坏耕 地、超层或者超容积率建设、侵占公路和河道控制区建设房屋等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不巡查、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严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以罚代法或以罚款为目的 放任违法行为;严禁收受红包礼金;

    (八)严禁在履职过程中有不作为、乱作为和参与其他形式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

      第六条 党政机关、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司法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基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所有党员在使用土地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本人(单位)或者以直系亲属和假借他人名义,未经土地、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建设房屋及其他设施;

   (二)严禁参与非法转让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扰乱土地市场秩序;

   (三)严禁非法转让、出租、占用集体土地和安置区预留宅基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四)严禁以入股或借款等各种形式,参与或资助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等设施;

   (五)严禁参与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为非法买卖提供便利条件;

  (六)严禁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商品住宅(小产权房), 并严禁购买小产权房

   (七)严禁阻碍、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严禁出面说情、纵容、教唆他人干涉执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和州直有关部门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履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八条 州、县市纪检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州、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综 合执法、交通、水利、供电、供水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和查处职权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行为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济开发区及州直有关部门要成立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及时通报和研究解决党员干部违法用地违规建设有关重大问题,有效预防、制止和处理党员 干部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从事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基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所有党员在使用土地和开发建设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城 市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对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基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所有党员的违法用 地违规建设行为应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三条 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党员干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按照各自职权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2015  3 4 印发

 

 

相关信息

    指定的模型还没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