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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职业技术学院廉政谈话制度

信息来源:院纪委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湘西职业技术学院廉政谈话制度

 

湘西职院党字[2015]13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学院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员工廉洁自律意识和防腐拒变的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廉洁从教(办事)。

   (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正确使用权力。

    二、廉政谈话种类和对象

   (一)例行廉政谈话对象:书记、院长对班子成员,必要时对各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以扩大到部门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工作人员。

   (二)任前廉政谈话对象:学院新担任职务的部门负责人、科级干部。

   (三)提醒谈话对象:经群众信访举报或在各项检查考核工作中被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负责人、科级干部、教职员工。包含以下事项:

      1.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工作部署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的。

      2. 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被动应付、推诿扯皮,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3. 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群众意见较大的。

      4. 不能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

      5. 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事项。

   (四)诫勉谈话对象:有违纪问题但具备可不追究纪律处分情节的、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处分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责任追究但可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以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科级干部、部门负责人。

   (五)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的党员及教职员工应当结合本部门工作进行相应的廉政谈话。

    三、廉政谈话内容

   (一)例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

      1. 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行政工作部署的情况。

      2. 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3. 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4. 了解谈话对象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情况。

      5. 听取谈话对象对学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 提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7. 其他需要沟通和共同研究的问题。

   (二)任前廉政谈话主要内容

      1. 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

      2. 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

      3. 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三)提醒谈话主要内容

      1. 告知谈话对象有关反映的问题和本次谈话的目的。

      2. 谈话对象就被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或者检讨。

      3. 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4. 对谈话对象进行警醒教育。

    (四)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1. 告知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本次谈话的目的。

      2. 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作出说明。

      3.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诫勉要求。

      4.谈话对象作出表态。

      5. 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四、廉政谈话组织

   (一)廉政谈话要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纪委、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配合。

   (二)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应有计划地进行。与党员科级干部谈话以纪委领导为主。与新担任职务的干部任前谈话由党委主要领导、纪委领导组织实施。

   (三)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委领导负责,经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谈话。

   (四)廉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新担任职务干部的任前谈话应在其任用后一个月内完成;提醒和诫勉谈话应及时进行。例行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其它谈话可定期不定期的开展。

    五、廉政谈话要求

   (一)对谈话人要求

    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研究讨论、意见,求得共识;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部门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属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二)对谈话对象要求

    谈话对象应根据要求做好谈话准备。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时,要有汇报材料。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对需要回复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回复和反馈。

    对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和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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