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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信息来源:院纪委 作者: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湘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

湘西职院党字[2015]11     

 

    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在我院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湘西州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和中共湘西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全院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处室系部。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责任追究,是指责任对象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中,违反有关规定或存在工作失职行为。

    第三条 对本办法追究事项以外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查处,不属本办法追究范围。

    第四条 对违反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受责任追究对象的岗位变动、职务任免等因素的影响,应按本办法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问题的性质和应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依据当事人违法违纪的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和后果大小及责任的轻重来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有关责任的区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界定。

    第七条 在实施责任追究中,对严重失职、失察或纵容下属违法违纪而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的部门负责人,要从严追究、从重处罚。对能够坚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积极工作而出现偶发性问题,可不予追究。对发生问题能够及时报告,态度积极,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的,可酌情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有关规定,需予以责任追究的,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权限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学院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贯彻不力、安排部署不当、督促落实不彻底的,或拒不办理的;

   (二)工作机制不健全,职能分工不明确,不能形成工作合力,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得不到有效落实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三)纪律松弛、执行不力、监管缺失,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作风建设各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五)对本部门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对上级惩治和预防腐败有关规定学习不深、掌握不牢,不能研究制定符合学院的反腐倡廉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双报告、述廉、评议等责任落实保障制度,或未对责任落实开展考核问责,并把考核结果进行有效运用,致使责任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的;

   (八)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第一责任人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过问、不协调、不汇报,不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会议和活动,对有关重要文件和材料不能及时传达,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二)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三)群众观念淡薄,作风漂浮,损害师生利益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州委州委七条规定和学院十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出现四风问题的,或利用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

   (五)不按规定上报应公开事项,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六)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检查、不督促,对发生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授意、暗示下属阻挠、干扰案件查办的;

   (七)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十一条 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能认真履行党章规定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二)不能坚决维护党的纪律,对触犯党的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听之任之、置身事外,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对违反四风问题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闻不问、对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落实不力的;

   (四)对监督权限范围内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和隐瞒不报,不按规定立案查处,放任或纵容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党内监督条例执行不力,履职不到位,缺乏有效监督,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六)未建立健全有效反腐倡廉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机制,对权力运行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出现用人不公、荐人失察、违反财经制度、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的,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频发的;

   (七)不注重学习、研究和自我约束,履行监督职责能力不足,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有损纪检监察队伍形象的;

   (八)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反腐倡廉形势,工作举措不当,阻碍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后果的;

   (九)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分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三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在主要领导同意情况下,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廉政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受到党政纪律处理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科级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湘西职业技术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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