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实施《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关于实施《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2018年4月10日
公民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民发现举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线索的积极作用,切实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是指:
(一)间谍行为。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下列行为:
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3.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