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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建设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1年10月修订)


序 言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4年5月,由湘西州农业学校、吉首经济贸易学校、湘西民族水利水电工业学校、湘西州技工学校、湘西民族财会学校、湘西州机电工程学校、湘西州民族交通职业中专学校、湘西州粮食职工中专学校八所中专学校合并组建而成,办学历史追溯到1957年成立的湘西州农业干部学校。

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学院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宗旨,承担“教育强州、职教扶贫”使命,秉持“崇德尚技,求真务实”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理念,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区域脱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走进新时代,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职业教育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教育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根本目的,紧密对接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紧扣湖南省“三高四新”战略和湘西州“三区两地”“五个湘西”建设,着力推进人才培养“六大平台”“四大基地”“十大项目”建设,

立足湘西,面向湖南,放眼全国,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致力于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湘西职院。学院英文名称为X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英文缩写为XXVTCN。学院网址为www.xxmzy.org.cn。

第三条 学院登记住所为湘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陵山大道3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六条  举办者对学院进行领导和监督,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免学院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指导学院改革发展,依法监督管理学院办学行为。

第七条  举办者为学院提供稳定的经费投入,保护学院的利益,保障学院的自主办学活动不受校外组织、机构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八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依法按程序设置和调整专业;

(五)确定办学规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按程序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并制定招生方案;

(六)对达到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和其他学业证书;

(七)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外(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捐赠;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按政策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履行人才培养职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维护受教育者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依法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积极开展函授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其他形式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理念,遵循职业教育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技术型人才。

第十三条 学院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专业的先进方向、地方优势和民族特色,改善专业教学条件,提高专业建设质量。

学院专业涵盖农林牧渔、旅游、财经、电子信息、制造、轻纺食品、艺术设计、土建、材料能源、文化教育等十个大类十七个小类,初步形成了民族工艺与文化旅游、现代农业、智能制造、交通工程、信息技术5大专业群的专业布局。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加强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完善教学督导、教师评教、学生评教、社会评教、业绩评价等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监控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做好《高等职业院校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动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鼓励支持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与管理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思想文化,繁荣特色校园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促进以文育人以文化人。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

中国共产党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推进依法办学治校。

第十八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九条  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条  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和《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院纪委的领导。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为学院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在突出讲政治的基础上,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和兼职教授等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以超过与会委员的1/2同意为通过,重大事项以超过与会委员的2/3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审议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师资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大师工作室、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定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四)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评定学院自主设立的院级课题和教学科研团队,评审推荐向上限额申报的科技项目;

(六)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特聘讲师(技能大师)聘任人选,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八)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九)对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指导各专业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十一)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少数民族教师代表。与学院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院工会提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由教代会选举产生,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是学院的先进青年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其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是由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机构,表达和维护学生的利益,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会负责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组织程序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可按照相关组织程序设立二级法人单位。二级法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使法人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为学院发展提供支持。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做出调整。

第四十四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基层单位。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系(部)主任的职权如下:

(一)根据学院发展总体规划,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工作,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组织拟定与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奖励和处分提出具体意见,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系(部)设立党支部。系部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七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研究内容由系(部)负责人或党支部书记主持,研究决策系(部)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一)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六章 教 职 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公平获得赴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珍惜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以重品行、重实绩、重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绩效分配、晋职晋级、评先评优、聘任聘用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机制,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大胆引进、规范管理、科学使用优秀人才,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特殊人才破格晋升渠道,鼓励和支持教师通过继续教育、社会实践等各种渠道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素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保护教职工申辩和申诉权利。

第五十七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特聘讲师(技能大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内外其他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条件在政策允许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学院设施设备和各种公物;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学生就业创业创新服务体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六十三条 学院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六十五条  学员是指以联合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形式在学院接受教育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学员入学时应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教育服务协议各自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六十九 学院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七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有效使用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三条 学院加强对院名、院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完善后勤保障服务体系,积极改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七十五条  学院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托湘西现代职教集团等平台,深化政校、校校、校企合作,推动协同发展、协同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院利用自身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培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职业教育需求。

第七十八条 学院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有关政府和部门领导、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学院管理者、行业企业代表和师生代表组成,为学院重大决策、规划提供咨询。学院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依规向社会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赠,促进学院事业发展。接受捐赠种类包括货币资金、图书、资料、文物、仪器设备、房产及其它物品,接受捐赠项目包括助学金,奖学金,奖教金,人才培养、建设发展等方面的各类项目及根据捐赠人意愿设立的其他项目。学院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在不损害社会、学院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八十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院校友依法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其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界别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八十一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二条 学院多渠道联络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适时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外环底色为蓝色,上部为“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下部为学院成立时间;内圆底色为白色,中央为寓意“立德树人”的蓝色图案;八个水滴寓意组成学院的八所前身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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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徽章是印有校名及英文名称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与学生的徽章以底色为区分,教职工为红底白字,学生为蓝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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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旗为蓝色旗面,中央印有学院名称:“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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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歌为《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八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2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审定、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由院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学院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学院其他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