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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13 阅读次数:
湘教通[2010]74号

   

关于评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2010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市州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激励广大高校学生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3、学习勤奋,各科学业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6、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主动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

7、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

(2)两次(含两次)以上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干部、优秀团员干部;

(3)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曾获得部、省级以上奖励。

二、推荐名额

各学校推荐名额控制在本校本专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总数的2%以内。

三、评选办法

1、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2、院(系)考察。院(系)在逐一考察班级提名对象,广泛征求任课教师和本院(系)其他班级意见的基础上,并向学校推荐。

3、学校推荐。学校全面审核各院(系)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和择优原则,确定上报推荐的名单,并在校内公示。

4、省教育厅审定。对学校报送的推荐名单及其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四、奖励

经评定的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授予“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和主管单位(含举办独立学院的高校)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

五、评选要求

1、评选优秀毕业生,既是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的一项重要措施,又是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次极好机会。各学校要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就业形势,结合评选工作,扎实开展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观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毕业生思想素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2、要切实加强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整个评选工作要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进行,并明确具体工作部门。

3、要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做到宁缺勿滥。

4、市(州)或省直有关单位所属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须经市(州)教育局或省直有关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独立学院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须经举办高校审核同意。

5、评选工作在 2010年 4月 30日 前完成。请各学校在 4月 20日 以前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1份,见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1份,含EXCEL电子版,见附件2)和《关于报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1份,样式见附件3)报送我厅学生处216,联系人:彭伟,联系电话:0731-84715492,电子邮箱:1152402765@qq.com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

3、关于报送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材料的函(样式)

 

 

湖南省教育厅

                               O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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