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学院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8月28日
中共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 |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清理
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按照《中共湘西州委办公室湘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办发电〔2017〕76号)要求,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包括:学院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
三、清理内容
(一)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二)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三)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五)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七)涉房地产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房地产领域经营性活动以及违法买卖土地、违规建房的行为。
(八)其他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对国家公职人员除上述七类情形以外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进行登记、清理。
四、清理要求
(一)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五)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或者以他人名义继续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日—8月31日)
8月29日前向学院党委汇报,专题研究专项整治工作。8月29日上午学院召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
成立学院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修洪
副组长:宋 武 兰丰全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兰丰全兼办公室主任,胡友民、刘旭东、李发勇、赵旭红、吴娟、祁 雯、何佩韦、覃朗宇为办公室成员。
举报电话:8535338
举报信箱设在图书馆大厅
电子邮箱:xxzyjw@126.com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30日)
各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承诺和填报。国家公职人员于2017年9月25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必须按要求填报《湘西自治州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或签订个人承诺,个人报告表(正科级以下公职人员)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密封并报学院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省管干部、州管干部个人报告表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密封,并交学院纪委报州专项整治办,省管干部的个人报告表统一报送至省专项整治办。在2017年9月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各部门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把关,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室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各部门按要求填报《湘西自治州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
各部门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学院专项整治办将适时开展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明察暗访,严查违纪违规问题;对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各部门每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至学院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20日)
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委、州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来。要建立并落实“学院统筹负总责、纪委牵头抓落实、部门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关键作用和纪委的监督作用。各部门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部门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学院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部门要按照学院的统一部署,加强协同配合,按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纪委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学院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州相应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应专项整治办。
(三)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
1.湘西自治州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2.本人承诺
3.本人承诺(副科级以下教职工没有方案所列内容的填写)
4.湘西自治州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湘西自治州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
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报 告 人 (签名)
工作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手机号码
阅 签 人 (签名)
阅签日期 年 月 日
湘西自治州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制
填 表须 知
1.本表须由报告人本人亲笔填写。填写前请认真学习《湘西自治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阅读本须知。填写时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并在封面和承诺书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
2.报告人须实事求是填报有关事项,对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本表中有“□”栏的为选择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应的“□”内划“√”。
4.本表中所称“本人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包括本人和本人以他人名义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5.本表中所称“子女”,包括报告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6.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砂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指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涉房地产类经营性活动主要是指违规参与或参股房地产领域经营性活动以及违法买卖土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其他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性活动主要是指除上述七类情形以外的经商办企业的经营性活动。
7.企业情况按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最新情况逐项填写。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填报认缴出资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应填报个人出资额。购买的私募基金、信托产品等,如该产品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投资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应当在此事项中填报。
8.企业或市场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在“备注”栏注明原名称。注册地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区、市)或市(地、州、盟),可填多个区域。
9.本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境外的投资须注明币种。
lO.报告表有关情况涉及多人时,一人填报一表;一事项内容较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表格,另附页填写。
11.报告人的报告表由所在地方(单位)党委(党组)书记阅签。
12.报告人应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
13.报告人于2017年9月30目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报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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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状态 |
国家公职人员□ 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 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辞去公职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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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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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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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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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房地产类□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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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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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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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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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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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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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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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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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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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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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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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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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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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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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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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房地产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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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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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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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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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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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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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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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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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 女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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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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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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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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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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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房地产类□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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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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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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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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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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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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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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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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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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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配 偶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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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配偶 |
姓 名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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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 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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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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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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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军队□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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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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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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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配 偶 参 与 经 营 性 活 动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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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经营类型 |
涉矿类□ 涉砂类□ 涉渔类□ 涉小水电类□ 涉烟花爆竹类□ 涉危险化学品类□ 涉房地产类□ 其他类□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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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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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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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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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其他 市场主体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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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或 资金数额(出资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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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缴出资额 或个人出资额 |
万元 |
个人认缴出资比例 或个人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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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情况 |
万元 |
清理纠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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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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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本 人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湘西自治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所填内容已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了认真核实。我郑重承诺,本人对以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附件3
本 人承 诺
我已认真学习《湘西自治州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本人郑重承诺,未参与整治方案中所列项目,并自愿接受组织监督和查核。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附件4
湘西自治州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序号 |
国家公职人员基本情况 |
参与经营性活动情况 |
清理纠正情况 |
核查 情况 |
处理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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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年龄 |
工作单位 及职务 |
职级 |
政治 面貌 |
参与经营性活动人员 |
参与 方式 |
涉及行业部门 |
参与 时间 |
参与 内容 |
涉及 金额 (万元) |
获利 (万元) |
主动 报告 阶段 退出 |
核查 阶段 退出 |
约定 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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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近亲属 (姓名、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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