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通知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湘西职院〔2015〕125号
关于印发《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
通 知
各处室、系部: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已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18日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7年成立的湘西州农业学校和1959年成立的吉首经济贸易学校,2004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06年至2010年,原湘西民族水利电力工业学校、湘西州技工学校、湘西经济贸易学校先后并入。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院立足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为国家特别是湘西的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面向未来,学院秉承“崇德尚技,求真务实”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和“适应市场、对接产业、打造特色、提高质量、树立品牌”的办学思路,立足湘西,面向全国,致力建成区域特色和专业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湘西职院。学院英文名称:Xiangx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for Nationalities 。学院域名:www.xxmzy.org.cn。
第三条 学院住所为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1号。
第四条 学院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主办主管,教育业务由湖南省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举办者为学院提供稳定的经费投入,保障学院事务不受校外组织、机构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适当开展其他形式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院建立现代教学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推动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学院建立现代科研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师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与管理应用研究。
第十四条 学院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专业的先进方向、地方优势和民族特色,改善专业教学条件,保障专业建设质量。
学院现有高职专科专业25个,涵盖农林牧渔、旅游、财经、电子信息、制造、轻纺食品、艺术设计、土建、材料能源、文化教育等十个大类十七个小类。
第十五条 学院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与境外高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技、文化合作交流。
第十七条 学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文化。
第三章 治 理 结 构
第十八条 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院党委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全面工作,是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院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情况,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权益,对违纪案件的处理以及对特别重要的案件处理向上级纪委报告,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的有关决议,履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党委书记、副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院长提议扩大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为学院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审议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审议学术道德规范;
(四)审议专业调整优化、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定学院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项目,向外推荐教学科研项目与课题;
(七)评定学院教研科研成果奖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成果、教学名师、科研成果等;
(八)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指导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十)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一) 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审定和咨询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和兼职教授等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教代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院工会”)是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是学院的先进青年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机构,表达和维护学生的具体利益,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负责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组织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赋予教学系(部)人、财、物方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对本系(部)的工作全面负责。系(部)主任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系(部)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工作;
(六)组织本单位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七) 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与处分;
(八)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拔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九)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系(部)设立党支部。党支部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与监督作用;
(三)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加强党员教育、培养、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七)《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研究内容由系(部)负责人或党支部书记主持,研究决策系(部)教育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大事项。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一)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事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学院加强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辅助性教学科研机构建设,加强和完善教学科研功能。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设立科研机构,推动引领学院科研事业发展。
第五章 教 职 工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 公平获得赴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七) 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珍惜学院荣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人员比例,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人员岗位。学院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奖惩机制,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与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保护教职工申辩和申诉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校内外其他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条件在政策允许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或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资助、助学贷款、结对帮扶、社会捐助、勤工助学等形式,帮助贫困学生解决经济困难。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教育体系,搞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努力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为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提供完善的场地和设施,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以联合办学、职业技能培训或其他非学历教育形式在学院接受教育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时应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教育服务协议各自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基金。
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财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资金运行安全、高效。
第六十一条 学院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三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有效使用资源,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五条 学院加强对院名、院誉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七条 学院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与稳定。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院建立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学院邀请社会参与学院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平台,为学院重大决策、规划提供咨询。
理事会由有关政府领导、著名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学院管理者和师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加强与所在地方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依法向社会募集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友会为学院校友自愿依法组成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界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五条 校友是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学院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适时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外环底色为蓝色,上部为“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下部为学院成立时间;内圆底色为白色,中央为寓意“立德树人”的蓝色图案。
学院徽章是印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与学生的徽章以底色为区分。
第七十七条 校旗(待定)。
第七十八条 校歌(待定)。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2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由教代会讨论、院务会审议、院党委审定、院长签发后,经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由院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院务会审议,学院党委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学院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学院其他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西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12月18日印 |